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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涉证要求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6

      三乙醇胺Triethanolamine,CAS号:102-71-6,EINECS号:203-049-8,分子式:C6H15NO3,用做丁腈橡胶聚合时的添加剂、混凝土促进剂、油品乳化剂,也用于无氰电镀;GB 2760-14规定为允许使用的食品加工助剂以GMP为限;用作脱除气体中二氧化碳或硫化氢的清净液。三乙醇胺和高级脂肪酸形成的酯广泛用作洗涤剂、乳化剂、湿润剂和润滑剂,也用于配制化妆用香脂。三乙醇胺还用作防腐剂和防水剂、分析试剂和溶剂等。在丁腈橡胶聚合中作为活化剂,也可在酸性条件下作油类、蜡类的乳化剂、稳定剂,纺织物的软化剂。是绦纶等合成纤维纺丝油剂的组分之一;气相色谱固定液(最高使用75℃温度,溶剂为甲醇、乙醇),分离分析含氧、含氮化合物和含水样品。络合剂, 金属掩蔽剂, 滴定钯和铂, 比色测定锰、测定锡、锑。吸收二氧化碳和二硫化碳等气味。乳化剂,溶剂,腐蚀抑制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公布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来看,三乙醇胺归属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中,因此含有三乙醇胺配方的产品进出口都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具体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2018年第2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条例第四章进出口管理中明确规定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实行许可制度,意味着含有三乙醇胺成分的产品企业都需要确认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

      那么企业如何确认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呢?

      答案:送检,我司可以帮广大进出口企业受理三乙醇胺含量的检测,标准依据HG/T 3268-2012或者SN/T 2107-2008,出具国字头检测所的检验报告。

      送检主要是针对将三乙醇胺作为微量添加剂的企业,三乙醇胺作为添加剂,一般会与其中的酸性物质发生中和反应,如果不确认是否完全中和,这时就可以送检来证明是否还存在此物质。如果不含有,企业则可以将测试报告递交海关,这样报告也可以作为无法提取三乙醇胺的依据,这样企业也就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反之,则需要办理。


      我司与多家实验室及发证机构合作,可以为广大企业择优选择机构,欢迎有需求的企业前来咨询洽谈!

      另本文由我司工作人员梳理,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如需了解更多测试资讯及合作,欢迎联系我司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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