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承压设备指令PED-2014/68/EU的常见问题 |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07 |
1. 什么是PED认证? PED-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2014/68/EU 是欧盟的承压设备指令,于2016年7月19日强制实施。承压设备指令2014/68/EU(以下简称PED)适用于各类承压设备制造企业,产品覆盖所有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5bar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附件以及安全附件。 一般来说,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需通过CE认证,PED指令是CE认证中针对承压设备的要求。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附件及其他安全附件产品等承压设备如需出口欧盟或者其他认可欧盟CE认证的非欧盟国家,都将需根据PED指令申请CE认证,取得PED指令的CE证书,加贴CE标志,方能顺利清关进入欧盟市场,并合法在欧盟销售和使用。 2.什么机构可以进行PED认证? 可以进行PED认证的机构需满足: 1)是欧盟公告机构,目前欧盟有将近2800家公告机构,在欧盟官网可查询,有4位数字公告号; 2)有PED指令授权。因为不同公告机构其可提供认证服务的范围不同,必须确定其具备PED指令授权,方可提供PED认证服务。 3.如何申请承压设备PED认证? 1) 全面了解需申请PED认证产品的参数,确定所属的PED设备风险等级,相应选择合格的认证模式;(下文中介绍如何确定风险等级及选择合格的认证模式) 2) 联系一个合格的PED认证机构或者公司,提出申请; 3) 准备认证所需的文件资料,准备现场审核(部分模式需审核工厂生产控制)等; 4) 不符合项整改及提交; 5) 签发证书。 4.PED设备风险等级如何划分? 根据PED标准原文第4条及附录的规定,承压设备均可分为四个合格评估等级(详见ANNEX II),为了实现对于承压设备的分类,制造商需了解以下知识: 1) 设备类别:分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附件、安全附件; 2) 流体类型:分为气体或者液体。在设备工作温度下,弱流体的饱和蒸气压(表压)不超过0.5bar,则视为液体,否则视为气体; 3) 流体组别: 1组---危险性流体:易爆炸的、及易燃的、高度易燃的、易燃的(需用温度超过闪点)、剧毒的、有毒的和易氧化的流体 2组---非危险性流体:1组以外的流体 4) 设备许用压力Ps(bar)和体积V(L)/公称尺寸DN(mm) 5) 设备工作温度Ts() 根据以上信息,制造商参照《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可以确定PED附录中的相关分类图标,然后在选定的分类图中,根据设备的需用压力Ps和容积V/公称尺寸DN,标注坐标点,根据坐标点所在的象限,即可确定承压设备的类别。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附件一般被划归为类,但作为特例,一些特殊设备的安全附件可归属于其所保护设备相同的类别。 5. 如何选择合适的PED评估认证模式? 确定好承压设备类别后,可参看PED附录选择合适的评估认证模式: (a)第一类 ——Module A (b)第二类 ——Module A2 ——Module D1 ——Module E1 (c)第三类 ——Module B(design type)+D ——Module B(design type)+F ——Module B(production type)+E ——Module A(production type)+D ——Module H (d)第四类 ——Module B(production type)+D ——Module B(production type)+F ——Module G ——Module H16.不同认证模式介绍如下: 1)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该模式要求制造商编制技术文件,包括:承压设备的总体描述、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采用的标准清单、检验结果、试验报告等。制造商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CE标志并提供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2)模式A2:带最终评定监督的内部制造检验 除模式A要求外,由制造商执行最终评定(最终检验和压力试验),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除CE标志和符合性声明外,体现授权机构的责任,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授权机构识别号。 3) 模式B:EU生产型式检验 由授权机构证明制造商生产的代表性样品满足指令要求。 除模式A要求外,增加了制造过程的内容。授权机构将对不符合欧洲协调标准或欧洲批准的材料,执行评审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颁发的证书;批准永久性联接(焊接)工艺;验证焊接和NDT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同时,验证样品制造符合技术文件规定。授权机构将颁发EU型式检验证书,有效期10年。 4) 模式B:EU设计型式检验 由授权机构证明一台承压设备产品的设计满足指令要求。除不需要验证样品符合技术文件规定外,授权机构的评审项目同EU生产型式检验。授权机构将颁发EU设计型式检验证书,有效期10年。 5) 模式C2:型式符合性 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在每台产品上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6)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或EU设计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将评审质量体系,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且必须对其进行定期审核,每3年完成一次全面复审。授权机构还将对制造商执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验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每台产品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7) 模式D1:生产质量保证 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8)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9) 模式E1:产品质量保证 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E。 10) 模式F:产品验证 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或EU设计检验证书和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对每台产品执行检查和试验,以验证其型式符合和满足指令要求。重点验证焊接人员和NDT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材料制造商签发的证书;产品的***终检验和验证试验(压力试验)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每台产品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 11) 模式G:单台验证 制造商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授权机构检验每台承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并在制造时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检验内容除EU生产形势检验模式的项目外,包括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压力试验)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每台产品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 12)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包括设计、制造、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体系执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对质量体系的评审、定期审核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模式D。每台产品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13) 模式H1:带设计批准和最终评定特定监督的全面质量保证除模式H的要求外,还需补充: a) 制造商向授权机构提出设计批准申请,经评审符合指令要求后,由授权机构颁发EU设计批准证书; b) 授权机构通过不定期访问,对制造商执行的最终评定(最终检验和压力试验) 执行监督检验。 以上资讯由我司工程参考网络资讯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目前,我司可以协助企业出NB1125,NB1521,NB2519,NB0437,NB2820等的CE-PED证书,欢迎有需求的企业前来咨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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